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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任助理教授聘任相關規定
公告日期: 2014-09-01
依淡江大學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「專任助理教授,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八年內未升等者,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,但已提升等尚未審定者不在此限,升等未通過時得延長聘任至該學年度止。
留職停薪或特殊理由簽准者,其核准期間得不計入升等年限,未滿一年部分以一年計。」
本校已開始實施,希望本院助理教授注意此一條文,符合規定,以免影響聘任權益。